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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马克思主义视角的法治建设三重思考

日期:2026-06-03 作者:许晓春 来源: 浏览: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刚需”,而非“选修课”

法治建设必须扎根于特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其生命力在于对市场规律的制度性回应。重温马克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论断,便会明白,依法治国并非某种抽象的价值选择,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商品交换的本质要求主体平等与规则稳定,若没有明晰的产权界定与严格的契约执行,所谓“要素自由流动”便是一句空话。因此,当下中国强调“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实则是用法律这一刚性尺度,替代了过往依赖行政命令或人情关系的弹性治理,以降低交易成本、对抗市场的不确定性。

警惕“儒法合流”的伪装,站稳人民立场

法律的阶级本质,决定了它无法脱离“统治阶级意志”的属性,这也构成了对传统儒法合流最彻底的祛魅。有人说,当下中国的法治是“外儒内法”,但若从唯物史观审视,无论是儒家“德治”还是法家“刑名”,其底色都是维护封建私有制的“人治”。庄子的“圣人不死,大盗不止”之所以振聋发聩,是因为他看穿了道德教化的虚伪性——当“圣人”垄断了解释权,仁义礼智便极易沦为权力装饰的门面。在这个维度上,现代法治若仅被视为一种治理之“术”,那它与古代法家的“帝王之具”并无二致。唯有当其内容真正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而非少数利益集团的私货时,才能跳出庄子所讽刺的“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的历史周期律。

法治的终极目标是“消亡”,而非“全能”

这一点可能有点颠覆:马克思主义认为,法随国家产生、发展与消亡。社会主义法治不必追求把自己打造成无所不能的“利维坦”。相反,它应该是一个“自我否定”的过程——通过完善法治,逐步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直至阶级消亡,国家与法律完成历史使命走进博物馆。那种凡事都指望立法解决、把社会管得死死的思路,其实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因此,不必把法治供上神坛,也别把它贬低为单纯的“术”。它既是限制权力的工具,也是实现正义的路径。评价法治建设成败,标准只有一个:权力是否被关进了笼子,普通人能否挺直腰杆做人。这才是我们重读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最大现实意义。

(作者为第59期处级进修班学员)

(责编:王守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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