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政治与法律经常被合称为“政法”。这表明了政治与法律之间密切的关联程度。“政”在“法”前,又表明了政治对法律的引领作用。在我们新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阶段,“讲政治”是我们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起点。作为党校法律人,我从以下两个方面认识和把握这一论断。
一是要正确理解“政治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引领”。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其中,“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政治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引导,具体体现为我们在讲法治的时候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两点不动摇。
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第一,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动者。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每一步都是在我们党的决策领导下往前走的。第二,党的领导地位是宪法所决定的。《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首要和最核心的就是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主要体现在:第一,我们国家的政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根本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他的国家机关都是经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最高的立法机关,其所立之法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在宪法之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体现的是全体人民的意志。
二是要在科研教学中践行“政治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引领”。作为党校法律人,在充分认识政治引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下,在教学科研中要努力践行讲政治,主要在几个方面予以加强:
第一,要加强学习。一是要紧跟时事,认真学习党中央的重要讲话、文件和精神,切忌道听途说、半知半解,一定要学深悟透。二是要认真学习新的法律理论知识,把握法律前沿问题,钻研新的法律,如今年的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三是要扎根实践。法是善与公正的艺术,法治要扎根于具体的实践;要多调研,在法律的实践中发现真问题。四是要充分结合上述三项活动,综合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内涵和外在实践。
第二,要勇于用学术话语亮明观点。在法学研究和实践中,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是重要的方法手段。这是因为近现代的法治起源于西方。我们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学习和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然而,我们在借鉴和运用西方成果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结合我们中国自身的国情,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切忌照搬照抄照用。对于在这过程中产生的似是而非的观点,我们要在仔细辨别的基础上予以有力回应。例如,在法学界曾有一部分学者主张要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类似于美国联邦大法官的违宪审查权,很明显,这些主张从根本上犯了张冠李戴的错误:我国实行的是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一委员会”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由最高人民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不符合我国的政治结构;而美国联邦法院具有的违宪审查权是由其自身的宪法框架结构中推导出来的,是其本身国情的产物。对于这些错误的观点和主张,我们要从学术上予以有力的回应。
第三,要研究真问题,不能为了研究而研究。我们认为,法律从其根本上而言,是正义的实践艺术,在法学研究中,理论和实务密切关联,无法分割。因此,我们的研究,尤其是党校法律人的研究,尤其要重视面向我们国家和社会发展中实际存在的法律困境。例如,对于法治社会建设“新十六字方针”中“严格执法”本身的理解,我们应该思考的是:“严格执法”是机械简单地适用法律还是执法中保持一定的弹性?如果是后者,执法弹性的边界又在哪里?而我们有些学者,在“严格执法”这个概念之外又引入美国的、英国的、德国的概念单独创设另一个概念,这是错误的——在这些问题上,党校老师具有天然的优势(党校老师可以接触到大量实务部门人士),因此我们要用好这些优势作出更大成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切实的贡献。(文章系作者在校院庆祝第34个教师节暨“坚持党校人姓党 用学术讲政治”大论坛活动上的发言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