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学习期间,有幸聆听“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内容与建设途径”“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启示”等课程,深感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决定着权力的正邪走向,关系着民心向背,影响着社会风气和道德风尚,关系着党和国家的兴衰存亡。在此,立足于几个关系的辨析,谈几点关于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提升的体会。
一是公务员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关系。中国传统社会中,受到儒家伦理观的影响,官德往往同普遍意义的社会道德相混同,如汉代“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魏晋九品中正,个人德行往往成为官员选拔和考评的首要条件。所谓“政者,正也”,“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士大夫治理家国天下,依靠的就是“诚意正心修身”。党的十九大指出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把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并列,实际上是看到了职业道德与普遍意义的社会道德之间,既有所区别,即所规范的领域限于职业活动,又有所联系,即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组成门类,且个人职业道德的高下往往与其所具备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水平紧密相连。
二是公务员职业道德与一般职业道德的关系。作为承担整个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业,公务员的职业行为与公共权力紧密相连,对职业道德的要求,理应比其他职业要求更高更严。现代公务员制度肇始于英国,目的是解决“个人赡循”和“政党分肥”带来的卖官鬻爵和贿赂腐败问题,故对公务员职业道德更多侧重于防止腐赂,并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强化了为公众服务的公仆形象。而我国2016年7月起实施的《关于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程的意见》,明确公务员职业道德以“坚定信念、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具有政治性、示范性、约束性、可操作性的特征。
三是公务员职业道德与遵纪执纪的关系。如前所述,现代意义上的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追本溯源是为了防范腐败;而我国当前对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也与执纪反腐密不可分。公务员职业道德素养的高低,与能否主动遵纪执纪是成正比的,越是具备良好的公务员职业道德素养,越是不容易被各种利益所诱惑、腐蚀和侵害;越是缺乏足够的职业道德素养,越是容易走上歧途。同时,公务员的职业道德素养水平,其实是个人对准则的自我认同程度,与外部环境存在互动,会因受到外部环境的制约影响而发生变化。实践中,很多公务员职业道德沦丧的现象,往往并非突变而是日积月累的渐进式的由量变达到质变的过程。
由上述关系的调整出发,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无外乎内外两方面同时着手:内即自律,即“行有不得,反求诸己”,通过激发内在的个人良心和道德感的指引和警示,主动提升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外即他律,通过外在的政治、法律制度的约束,迫使公务员坚守职业道德的底线。但是,就自律而言,往往具有非确定性,表现为在外部的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格局中,个人的自我道德认知往往会因为受到权利、金钱、美色等各种欲望的冲击而变得不可靠,造成道德的失范乃至于沦丧;就他律而言,往往具备非自觉性,表现在个人对职业道德的坚守往往维持在最低限度,只是趋利避害的功利性选择,缺乏内在的深层次的认同,不排除以虚伪德行矫饰德性的套路,而一旦面临更大的可预期的利益,制度的防线仍然会被冲垮。
因此,在实践中,一方面必须是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既要重视对公务员自律意识的强化,即强化教育培训、推动实践养成,又要建立健全外在的制度保障,即健全行为规范、加强考核监督、完善奖惩机制,二者不可缺一、不可偏废;另一方面必须是他律为主,自律为辅,从公务员职业道德和一般社会道德、其他职业道德的区别出发,将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即行政伦理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取向,用制度的力量来管住权力的冲动,守牢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底线。(供稿:第94期市机关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班学员 张卫锋)